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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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108838.40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71176.99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原告***返还被告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8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8.00元减半收取819.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负担619.00元,由被告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