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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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 上海贝洛里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贝洛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期内利息1769634.38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12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截至2019年12月28日复利为48497.68元,自2019年12月29日起以期内利息1769634.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本案律师代理费36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二、若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华仪工业园)的四处房产(房产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13)第39-6581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合同编号为62753592502016F65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5428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上海贝洛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的20%股权即6000万元股,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合同编号为62753512302018F292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的229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成镇乐清市(原中心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07)第39-209号]及其上的地上建筑物,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合同编号为62753592502018F381-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1166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成镇乐清市(原中心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07)第39-188号]及其上的地上建筑物,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合同编号为62753592502018F381-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1433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为62753599992018F06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229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合同编号为62753599992018F29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250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被告宝龙电子集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的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211元,减半收取13510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05.5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