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的位于嵊州市(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231号)的房产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