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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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德惠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3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610.80元、交通费7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赔偿金7770元,总计39135.80元;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上诉人***医药费84919.91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20天×100元/天)、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38000元、鉴定费3380元、代理费8000元,合计人民币:145299.91元; 四、被上诉人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给付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邮寄送达费336元,保全费1020元,总计5356元由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负担1606.8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铁岭顺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74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元,由上诉人***负担115.20元、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负担268.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