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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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汾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05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05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汾路支行可与***、***、***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金额人民币5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62.6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62.6元,均由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