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268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华设专爱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华设专爱1号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成后十日内对上诉人***清算后的实际损失(包括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余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8元,由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上诉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8元,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8元,均由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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