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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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268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华设专爱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华设专爱1号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成后十日内对上诉人***清算后的实际损失(包括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余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8元,由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上诉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8元,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8元,均由上诉人华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