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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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陵天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 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天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304391.7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304391.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铜陵天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8304391.75元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63元,由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692.6元,三被告共同负担707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