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市颖立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借款利息605869.13元及复利(截止2019年11月5日的复利为402366.72元,之后复利以期内利息605869.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所有的坐落昆山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房权证淀山湖字第××号],所得价款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729002012年高抵字0011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2005.1万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得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0元,由被告温州中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5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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