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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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市中原印铁涂料有限公司票据利益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