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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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点水童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期内利息82133.34元、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5月25日的逾期利息为12080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浙江三点水童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57元,减半收取11728.5元,由被告***、***、***、浙江三点水童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