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嘉兴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江苏海晟物流有限公司 永丰余纸业(嘉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239.1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856.71元; 三、被告永丰余纸业(嘉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739.71元;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40元;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原告***负担112元,被告江苏海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永丰余纸业(嘉兴)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负担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