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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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隆泰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七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隆泰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6416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5641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75元,由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