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华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丘利源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商丘华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491万元及垫付之日起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驳回原告河南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商丘华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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