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国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国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2020年10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0元,财产保全费3240元,由被告安国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