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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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75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西省银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保外费用247.4元,核减先行垫付的1000元后,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返还752.6元; 三、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1093.81元,核减医保外费用247.4元后,限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剩余的20846.41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9375.11元,核减先行垫付的确7572.21元后,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剩余的31802.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计1713.5元,由被告***、江西省银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600元,被告***承担11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