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丽水市人民医院 缙云县钭氏伤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9)浙112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费、电动车损失费等损失共计215518.57元,已赔偿10000元,尚需赔偿205518.57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上诉人***负担71.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9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由上诉人***负担63.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1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