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市文峰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002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峰管业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姜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8)鲁1002民初166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元,其中**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