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610.34元;

二、限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未付借款本金计算的,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按月利率11.4‰计算;2020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82‰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向原告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元、公告费480元,共计324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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