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24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2465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以2724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以724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龙宇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龙宇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12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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