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归还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璜山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至2019年12月4日止的利息1781.25元,合计101781.25元,2019年12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随本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依法减半收取116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