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4900元及逾期利息9333元,共计164233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承担45元,由被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承担3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