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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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苏州弘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归还货款17402412.83元、利息8239066.04元,并支付以货款17402412.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归还借款415万元,并支付以借款4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二、驳回原告苏州弘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15元,由原告苏州弘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58元,被告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75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剩余部分19075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