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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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明达投资有限公司 芜湖海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海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1600000元; 二、被告芜湖明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芜湖明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15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被告芜湖海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芜湖明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