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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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兴市康慈医院 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起点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9013.79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48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负担3元,被告***负担653元。重新鉴定费377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