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 重庆慧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慧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服务费48327.5元,并支付以48327.5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损失234.49元、以28327.5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损失89.64元; 二、被告重庆慧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原告中移物联网公司负担82元,被告慧云科技公司负担1092元(此款原告中移物联网公司已经垫付,被告慧云科技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移物联网公司1092元,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