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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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8839.37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以18839.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以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1万元。 二、对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安徽健新工业智造有限公司、***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102元,由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安徽健新工业智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