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5民初7022号

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传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也龙。

被告: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四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南京明可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可达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可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孙也龙、被告大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大禹公司支付我们货款273844.06元;2.被告大禹公司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16日,为54769元;3、被告大禹公司承担原告聘请的律师费用17465元;4、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1月期间,原告和被告先后签订了七份购销合同,这些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PMI、导轨丝干等产品,产品价款合计559460元,合同约定就被告严格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如果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每日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总价5‰作为违约金及相应利息,且被告要承担原告应起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委托的律师费用,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相关权利人对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就这些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全部的约定的产品,并且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合计559460元。然后原告还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8日和2019年6月3日就合同货款进行了对账,确认截至2019年6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3844.6元,经过原告多次催告,并且在2019年6月21日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货款,但是被告仍然拒绝支付,***作为被告大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告大禹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所以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原告的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大禹公司辩称,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该份合同涉及到产品货款,实际上也就是本案的争议的货款,实际上涉及到该份合同没有履行。原告所提供的产品的线性滑轨安装说明以及线性滑轨产品检验证明书,与产品实物严重不符,所以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涉及到产品质量法相关的一些赔偿的问题。合同的第七条,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这里面他是没有特指,它是一种泛指,因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它是一个动态的,动态的变化的过程,所以并不像原告所讲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众所周知,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的股东,他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事实证明涉案不是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它的法定代表人也的确予以变更,***已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所以原告所谓的依据第七条,法定代表人就是***与事实不符。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七张以及七份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301000765、301000750、301001934(以上三份合同均有***签名)、301002290、301003158、301004555、301001030(该四份合同没有***签名),18年8月、19年6月3日的对账单,律师函事项,律师费的发票和聘请律师的协议,全国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打印件,银鼎精密元件(上海)有限公司19年11月14日出具的说明,案涉产品的设计规格说明,被告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pmi线性滑轨产品安装说明以及pmi滑轨的检验证明书、2019年6月23日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函(附照片)、ems快递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原告明可达公司(甲方)与被告大禹公司(乙方)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验货及质量异议期:乙方应在收货之时进行验货,由乙方人员在送货单或物流单上签字后,视为甲方已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如货物质量与约定不符,乙方应在验货后15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并提供货物质量瑕疵的相应证据,如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出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标准。违约责任:乙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乙方未能按时付款的,乙方每日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货款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及相应利息且乙方需承担甲方因起诉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所委托的律师费用。乙方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相关权利人对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合同、货物规格及数量、货款金额如下:

1.2017年9月21日,合同编号301000765,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5,物料描述:MSA20S2SSF1+R800-35/35P)40根,单价700元,金额280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6,物料描述:MSA25S2SSF1+R580-20/20P)40根,单价725元,金额29000元;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230,物料描述:R25-8T5-1FSDC-621.5-730-0.008)20根,单价1590元,金额31800元;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231,物料描述:R25-8T4-1FSDC-428.5-553-0.008)20根,单价1460元,金额29200元,合计118000元。付款方式:预付305400元,余款到发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到货货款,货款需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该合同有被告***在乙方代表处签字。

2.2017年9月20日,合同编号301000750,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3,物料描述:MSA20S2SSF1+R682-11/11H)40根,单价440元,金额176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4,物料描述:MSA25S2SSF1+R654-27/27H)40根,单价498元,金额19920元,合计37520元。付款方式:款到下单,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到货货款,货款需打入甲方指定账户。该合同有被告***在乙方代表处签字。

3.2017年11月3日,合同编号301001030,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3,物料描述:MSA20S2SSF1+R682-11/11H)40根,单价440元,金额176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4,物料描述:MSA25S2SSF1+R654-27/27P)40根,单价498元,金额19920元,合计37520元。付款方式:款到下单,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到货货款,货款需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4.2018年7月2日,合同编号301003158,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1981,物料描述:MSA20S2SSF1+R800-10/10N)12根,单价450元,金额54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1982,物料描述:MSA20S2SSF1+R580-10/10N)36根,单价391元,金额14076元,合计19476元。付款方式:货到10日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到货货款,货款需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5.2018年11月13日,合同编号301004555,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803,物料描述:1R32-10T3-1FDIC-400-578-0.008)4根,单价1966元,金额7864元;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804,物料描述:1R25-06T3-1FDIC-360-538-0.008)4根,单价1615元,金额6460元,合计14324元。付款方式:款到发货,货款需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6.2018年2月28日,合同编号301001934,甲方向乙方提供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3,物料描述:MSA20S2SSF1+R682-11/11H)40根,单价440元,金额176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4,物料描述:MSA25S2SSF1+R654-27/27H)40根,单价498元,金额1992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5,物料描述:MSA20S2SSF1+R800-35/35P)80根,单价700元,金额56000元;PMI导轨(物料编号:AAA00656,物料描述:MSA20S2SSF1+R580-20/20P)80根,单价725元,金额58000元;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230,物料描述:R25-8T5-1FSDC-621.5-730-0.008)40根,单价1590元,金额63600元;PMI导丝杆(物料编号:ABA00231,物料描述:R25-8T4-1FSDC-428.5-553-0.008)40根,单价1460元,金额58400元,合计273520元。付款方式:预付30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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