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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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川江万发租赁站 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威宁县川江万发租赁站尚欠的租赁费及租赁物赔偿共计2083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威宁县川江万发租赁站违约金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威宁县川江万发租赁站法律服务费2000元; 四、被告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威宁县川江万发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威宁县川江万发租赁站承担12.5元,由被告四川匠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承担210.4元。(二被告应连带承担的诉讼费210.4元已由原告垫付,限二被告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