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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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3535.8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三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72元,***负担3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7元、鉴定费67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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