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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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8)鄂1303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3535.8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三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72元,***负担3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7元、鉴定费67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