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截至2019年6月10日的到期贷款利息、逾期罚息和逾期复利计18185.09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贷款本金余额363099.75元,并支付2019年6月11日至偿清本金之日的罚息以及2019年6月11日至偿清到期利息之日的复利,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2019年8月21日至12月31日的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均按当年9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执行,其后的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均按每年1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执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XX镇XX大道XX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其中贷款本金逾期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72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自愿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9-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