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华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2部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1188.5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69960.75元自2019年2月13日、19012.7元自2017年9月3日、202215.12元自2016年7月1日分别起算,直至全部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2部队在原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交付增值税发票后三日内,向原告加付增值税发票载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5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552部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0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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