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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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贷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9,000.00元,按照月利率5.145833‰自2016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日,自2019年7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5.145833‰上浮5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