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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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苑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00,000元及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9年6月20日,利息为41,294.98元,2019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4.4%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2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保全费1226.47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完毕; 4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而垫付的公告费(金额以原告提供公告的正式发票为准)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完毕; 五、驳回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5.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125.9元,本院予以退还,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1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