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家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家支行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按月利率7.6125‰计算;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41875‰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应付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家支行的以上借款本息在最高额13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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