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9月3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借款本金522205.31元,利息、罚息、复利41356.91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至2021年5月10日),并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新城支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建筑面积110.24平方米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3元,减半收取4666.5元,保全费3286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