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望都县鑫华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望都县鑫华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223488.90元; 二、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望都县鑫华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滞纳金(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3488.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 三、驳回望都县鑫华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望都县鑫华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已预交),由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