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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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79976.38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汕尾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人民币30674.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85.3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85.3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九份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