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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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灵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延吉阿斯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绍兴灵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绍兴灵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