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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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鞍山机电城有限公司 辽宁凯特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鞍山机电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元及利息(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利息以本金为1000万元按照月利率6.533334‰计算,自2015年11月27日起以本金为1000万元按照月利率8.493334‰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02元、保全费5000元(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鞍山机电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