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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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车损、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9372元,扣除前期垫付的药费5000元,实际赔偿44372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用合计24535.38元的50%即12267.69元,两项合计56639.69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人伤鉴定费、车损评估费合计2400元的50%即1200元(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630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南宫市人民法院农行南宫支行账户50×××1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