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
阳城县寅皓陶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城县寅皓陶瓷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代偿款350246.39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的利息为52722元;2021年4月7日后的利息按月息7.1‰以剩余还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4元,减半收取3672元,由被告阳城县寅皓陶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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