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仲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525民初1509号

原告:洛阳仲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安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住***。

法定代表人:师某,任矿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丁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洛阳仲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仲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被告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普山煤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仲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存在煤炭购销合同关系,2018年1月、2月双方签订了两份《煤炭购销合同》,被告按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向原告供应煤炭,并约定款到发货,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或银行现汇汇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煤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煤炭。经统计,扣除被告交付的煤炭金额后,原告多向被告支付购煤款1066251.6元,2018年1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确认,被告也认可拖欠原告煤款的事实,但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未返还上述购煤款,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煤款106625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6625.1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06625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晋普山煤矿辩称,一、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退还购货款必须建立在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前提之下,否则就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根据《合同法》第56条、57条、58条、96条、97条以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定,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主体互相返还合同标的和价款的只有而且仅有在两种法定情况下方可产生,即一是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判决和裁定为无效;二是合同被当事人协商一致按约定解除或依法解除。但在本案中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已生效的合同并未被裁定无效,更没有按照约定解除或依法解除,所以被答辩人请求判决答辩人退还其已交付给答辩人的购买煤炭货款的诉求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五支持其的事实基础,实属无事实、无理由、无依据的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中止向被答辩人发运煤炭的义务,是依法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在本案中应结合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票据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整体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双方的行为性质。《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转,在本案中鉴于涉案票据的现状以及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直接票据前后手的事实,突破票据的无因性不影响票据的流转,不仅不违法《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目的,而且便于查清整个案件的事实和原因,所以在本案中应当突破票据无因性,将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整体情况依法进行查实和审理。《票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是相对而非绝对。《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签收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法条文亦表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有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进行抗辩,由此可以认为在票据关系中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可以突破票据关系的相对性,可以以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瑕疵对抗票据的相对方,根据合同主体平等的原则,票据关系的债权人也可以以票据关系行为的瑕疵来对基础合同履行行为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由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专门的票据司法解释中区分了票据直接当事人和非直接当事人,明确规定在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适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书指明:”设计票据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系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系指当事人间在资金供给或资金补偿方面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票据内容及票据授受行为订立的合同)和票据关系(系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一般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具体区分前述四种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同时在该裁定书中最高法院认为:交付票据仅履行了票据预约义务,当票据基于其他原因不能兑付时,票据交付人基于票据原因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并未实际得以履行,按最高法院上述的裁判观点,被答辩人真正交付煤款的义务并未切实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观点,答辩人完全可以和被答辩人之间票据关系对双方的基于基础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答辩人有权以被答辩人票据的瑕疵对抗其基础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8年1月,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取先付款后发运的办法进行煤炭购销业务,2018年2、3月份始,被答辩人以背书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答辩人交付煤款,后答辩人发现背书给我矿的汇票未能按期承兑,且有我矿的票据后手向答辩人提出追索,为此答辩人曾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根据专门会议的决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出更换汇票或提供保证汇票按期兑付保证的要求,但被答辩人只更换了少部分票据,并拒绝提供任何书面保证,无奈,答辩人才中止了向被答辩人发运煤炭,目前被答辩人背书给答辩人的汇票就有高达265万元未能按期兑付或被答辩人的票据前手追索。该现象已使答辩人处于极其危险的不利益状态,此时答辩人不继续行使不安抗辩权将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答辩人继续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发运煤炭行为是基于被答辩人票据的瑕疵而依法履行的不安抗辩行为,理应得到依法支持和保护。

三、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被答辩人的诉求不应获得支持。目前被答辩人背书给答辩人用于支付煤矿汇票的两个承兑人,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宝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公司重庆力帆控股公司和宁夏宝塔实业均已被相关法院破产立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者进一步加大了答辩人基于该类汇票权益实现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的106万多元购煤款就包含在答辩人目前持有未能兑付或已被前手追索265万元汇票票面金额之内,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是给答辩人带来明显不利,且在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予以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而被答辩人拒绝完全整改的前提下,被答辩人反而要求答辩人返还其因支付的瑕疵票据而产生的所谓多余的购煤款,如果法院一旦支持被答辩人的诉求,必将会导致答辩人的维权道路和途径被彻底封死,同时也使被答辩人从自己不当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这不仅与《合同法》规定的公正、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而且也违背全世界普遍公认的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益的裁判规则,将会严重影响诚信社会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答辩人停止发运煤炭的行为是依法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理应予以保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洛阳仲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29日、2018年2月6日分别签订了三份《煤源购销合同》,对购销无烟煤的数量、品种、价格、付款方式分别作了具体约定。原告分次向被告支付货款,累计2970万元,其中有银行转账10笔,累计金额1070万元,承兑汇票61支,累计金额1900万元。在61支承兑汇票中,其中有56支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付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合计金额1060万元(其中,承兑人是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53张,金额合计950万元,承兑人是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3张,合计金额110万元)。

被告晋普山煤业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5月9日陆续向原告洛阳仲俊通过铁路运输发煤19次,累计发运无烟煤62297吨。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11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1140198.3元的煤未向原告发货。

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因被告财务部出纳员不断接到背书票据后手换票的要求,经向其开户银行的人员咨询才得知原告支付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有承兑不能的风险。2018年5月15日被告晋普山煤业有关人员与该客户业务人员进行了联系,并通知原告洛阳仲俊业务人员来矿进一步洽谈协商解决办法,2018年5月16日,被告晋普山煤业召开会议研究应对方案,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根据该客户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从5月15日起暂时停止该客户的发煤……”的决定,随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次性退换完毕625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协议。

2018年10月16日,被告按原告指定的汇票接受人给洛阳扬益商贸有限公司退了2支电子承兑汇票合计金额200万元,洛阳扬益商贸有限公司退回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伊川农商银行,金额100万元,剩余的票据原告没有退换,原告未完全履行退换电子银行汇票的承诺。

2020年3月13日,被告背书票据后手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月山工务段向被告追索30万元票据款,双方达成了《票据兑付协议》。2020年3月18日,被告晋普山煤业向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月山工务段支付票据追索款30万元。此30万元票据系原告交付被告的煤款票据,承兑人是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4日被告向德州瀚能煤炭有限公司背书转让1支5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2019-02-28,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该票前手是洛阳仲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为该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德州瀚能煤炭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于2019年7月2日向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6月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西晋城晋普山煤矿、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德州瀚能煤炭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准,自2019年2月29日起自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2020年9月27日,接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宁01执831号《执行通知书》,2020年10月22日,被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63651.43元票据款及利息等。

2020年9月1日,被告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破186号关于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担任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决定书。2020年9月21日,被告晋普山煤业向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165万元及利息103622.92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煤源购销合同》、企业询证函、采购原煤与运费明细表、付款明细表、会议纪要、协议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债权申报回执、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通知书等所证实,足以认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告洛阳仲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煤源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共向被告支付煤款,扣除原告已支付的煤炭及运费,截止2018年11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1140198.3元的煤未向原告发货。原告主张被告付款1066251.6元,放弃部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货款1066251.6元。双方未约定货款利息,原告请求支付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向被告支付的190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均是真实合法的汇票,转让行为也完全符合《票据法》规定。原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若汇票到期后不能承兑,被告完全可以依据《票据法》向其所有前手及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这是基于票据关系的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洛阳仲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煤款1066251.6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仲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3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新国

人民陪审员卫晋锋

人民陪审员程粉萍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冰悦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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