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晶森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晶森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垫付款项)188145.9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3元,减半收取2031.5元,由被告河北熙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