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市联明电器有限公司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鹤壁市联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泛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44000元,并支付以54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8元。由鹤壁市联明电器有限公司。此款四川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鹤壁市联明电器有限公司一并支付四川泛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了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