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2021)豫1423执655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执行通知书 (2021)豫1423执655号 张振雷: 你(或你单位)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豫1423民初176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3民初1764号判决事项。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诉讼费、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户名:宁陵县人民法院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豫1423执655号张如贤:你(或你单位)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豫1423民初176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423民初1764号判决事项。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诉讼费、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户名:宁陵县人民法院账号: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