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曦明经贸有限公司 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市曦明经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3880.69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市曦明经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83.25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长春市曦明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