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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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陕0831执27号 张某某、张某某: 薛某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陕083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当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偿还贷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3‰计算,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12元、执行费295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子洲县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子洲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622840294705491****张某某 622840294705491****张某某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执行局地址: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街2号邮编:718499 附录 风险提示: (一)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并带来以下后果: 1、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2、搜查、拘传、罚款、拘留; 3、向公安、工商、金融、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发出司法文书限制出境、股权变更、信贷等相关权利; 4、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进行高消费; 5、承担强制执行实际支出的公告、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审计、仓储、保管、租赁、运输等费用; 6、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