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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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9482元、截至2020年5月28日拖欠本金的罚息202354.5元及应收利息的罚息638.53元;2020年5月28日以后的罚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2%的1.5倍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为止,2020年5月28日以后的利息的罚息以94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2%的1.5倍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为止。 二、被告***、***、***、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拖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32450元,减半收取计162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25元,由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盾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