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任丘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任丘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丘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任丘分公司、国网河北电力公司任丘市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各自钢缆、光缆、电缆脱离与原告***南房屋顶的接触。 二、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任丘营业厅赔偿原告***34040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丘分公司赔偿原告***740元;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任丘分公司赔偿原告***1480元;被告国网河北电力公司任丘市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370元。上述四被告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原告***负担2434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任丘营业厅负担750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丘分公司负担16元,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任丘分公司负担32元,被告国网河北电力公司任丘市供电分公司负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