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47,604.02元及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自2020年05月29日起至2020年06月27日止以5,924.24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06月28日起至2020年08月30日止以11,848.48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08月31日起至2020年09月29日止以23,751.46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09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以29,709.23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47,604.02元为基数计算); 二、准许原告河北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计5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